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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全球市場準入資訊速遞

日期: 2023-07-26

2023年7月

全球市場準入

資訊更新

中國

China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啟用和推廣新型進網許可標志的通告

2023 年 6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啟用和推廣新型進網許可標志的通告”,以逐步取代原紙質標志。

生產企業可以根據產品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加施新型進網許可標志:

(一)電子顯示。在電信設備操作系統或管理軟件中設置、呈現新型進網許可標志。

(二)實物印制。在電信設備產品的外體、銘牌或包裝等相關位置上,采取印刷、噴繪、模制或蝕刻等方式,印制新型進網許可標志。

(三)標簽粘附。在電信設備產品的外體、銘牌或包裝等相關位置上,粘貼、附加印制了新型進網許可標志的標簽。

(四)符合規定的其他情形。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新型進網許可標志。2023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生產企業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申請使用新型進網許可標志,也可以繼續申領、使用原進網許可紙質標志。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廣新型進網許可標志。屆時,將不再核發原進網許可紙質標志,此前已核發的紙質標志在進網許可有效期內仍然有效,可繼續使用。


臺灣擬修訂玩具法定檢驗要求

2023 年 6 月消息,中國臺灣地區經濟部下屬的標準、計量和檢驗局(BSMI)正在對玩具的法定檢驗要求提出修正,以提高玩具的安全性,確保符合最新的標準。

BSMI 擬采用 CNS 和 ISO 8124-1:2022 的更新版本作為檢驗標準,特別是飛行玩具。通過實施這些更新的標準,BSMI 尋求改善與玩具相關的安全措施。

BSMI 建議將兩類玩具,即填充玩具和積木,從監測檢查(MI)或產品認證注冊(RPC)的產品名單中刪除。這些產品被認為是低風險的,而將接受符合性聲明(DOC)的合格評估程序。DOC 程序要求在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測試,并簽發符合性聲明,以確認符合相關的檢驗標準。

這些修正案的擬議實施日期為 2024 年 1 月 1 日。


香港發布能源標簽《產品能源標簽實務守則》第五版

2022 年6 月,香港機電工程署發布了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簽計劃第四階段《產品能源標簽實務守則》的修訂咨詢文

件,該文件指出《產品能源標簽實務守則》第五版修訂本將于2023 年第二季(暫定)生效,第五版修訂本將加入發光二極管(LED)燈能源效益標簽要求。

該法規針對LED 燈泡的詳細技術要求請見如下:

15、發光二極管(LED)燈能源效益標簽

15.1、范圍

15.1.1、除署長另有規定外,守則第15 段適用于條例所定義的發光二極管燈(即第15.1.2 和15.1.3 段所指明的產品)

15.1.2、除守則第15.1.3 段另有規定外,發光二極管燈所指的產品——

(a)屬一種具有單燈頭定向或非定向的發光二極管燈;

(b)屬整合式發光二極管燈;

(c)用作一般照明用途;以及——

(i)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以及

(ii)最高額定瓦數值為60 瓦;

不論是否具可調校光暗設計。

15.1.3、發光二極管(LED)燈不包括:

(a)發光二極管光管;

(b)只產生有色或彩色的發光二極管燈;或

(c)有機發光二極管燈

15.3、要求進行的測試

本段訂明的測試必須根據 IEC 62612 或署長批準的其他同等國際標準進行,以查驗發光二極管燈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根據條例第6 條須呈交署長的測試報告,須體現以下測試的結果:

(a)測量光通量(初始值);

(b)測量功率消耗量(初始值);

(c)測量待機功率消耗量(初始值);

(d)測量顯色指數(初始值及在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

(e)測量顏色一致性(初始值及在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

(f)測量位移因數(初始值);

(g)測量開關循環次數;

(h)測試6000 小時后的流明維持率;以及

(i)測試6000 小時后的存活率。

15.4.2、測試系列劃分

(d)若多盞發光二極管燈有相同特性但不同色溫,因其能源效益表現不同,所以必須分開測試。若多盞發光二極管燈有相同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包括色溫),但具有不同燈頭,則它們可視作同一型號系列,可使用同一測試報告。

15.5、能源效益評級

15.5.1、發光二極管燈的能源效益級別須按照表15.1 來確定,第1 級表現最好,第5 級則表現最差。

15.5.2、要根據守則第15.5.3 段以確定能源效益級別,在守則第15.4 段所獲得的測量出的發光效率(Em)必須與以下的額定發光效率(Er)作出比較,額定發光效率是按同一產品型號的額定光通量和額定瓦數來確定的——

能源效益級別是利用測量出的電燈發光效率(Em)或額定電燈發光效率(Er),兩者中以較低者來確定。

表15.1—能源效益級別的確定

注:X=測量出的電燈發光效率(Em)或額定電燈發光效率(Er),兩者中以較低者來確定

15.5.3、上述測量出的發光效率指發光二極管燈在穩定期結束時所測量出的平均數值(包括光通量及功率消耗量)。

15.5.4、上述測量出的流明維持率指發光二極管燈在穩定期結束時所測量出的平均數值。

15.5.5、除非另有指示,守則所訂定的規定適用于以最大功率運作而不可調校光暗的發光二極管燈及/或可調校顏色的發光二極管燈。

15.6、相關規定

15.6.1、在依據條例第6 條向署長呈交的測試報告中,根據CIE 84、IEC 62612、IEC 62301 或署長批準的其他同等國際標準進行測試的結果必須顯示有關型號的發光二極管燈符合以下表現規定——

(a)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光通量不得比額定光通量少10%以上。所有受測試的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光通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額定光通量少7.5%以上。

(b)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不得比額定功率消耗量多10%以上。所有受測試的電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額定功率多7.5%以上。

(c)在待機模式時,其電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待機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多于0.5 瓦。

(d)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顯色指數(初始值及在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均不得少于80。

(e)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色度分布(初始值及在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須維持于6 階麥克亞當橢圓(Mac Adam ellipse)之內。

(f)若額定功率超過2 瓦和少于或等于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0.4;若額定功率超過 5 瓦和少于或等于2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0.7;若額定功率超過2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0.9。

(g)對于額定電燈壽命超過或等于30000 小時的發光二極管燈,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的開關循環次數須超過或等于15000 次。對于額定電燈壽命少于30000 小時的發光二極管燈,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的開關循環次數須超過或等于額定電燈壽命的一半(以小時計)。

(h)在6000 小時后測量出的流明維持率平均值不得低于80%。

(i)在6000 小時后測量出的電燈存活率不得低于90%。

15.6.2、生產商或制造商聲稱的額定功率消耗量、額定光通量、額定色度坐標、額定顯色指數、額定位移因數及額定電燈壽命,均須符合守則第15.6.1 段的要求。

15.8、測試樣本的數量

15.8.1、根據條例第 6 條呈交某型號的產品資料時,必須呈交該型號的多個樣本的測試報告。表15.2 顯示測試樣本的最少數量。

表15.2—測試樣本的最少數量

(注:進行以上測試時,須使用相同樣本。用于開關循環測試的燈不得用于其它測試。)

15.8.2、樣本的測試結果必須按表15.3 的規定來確定及符合守則第15.6 段的表現規定。

表15.3—測試結果判定

15.8.3、測量發光效率必須按光通量的平均值和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兩者按守則第15.4 段確定)所計算的比率來確定。得出的商數須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流明/瓦)。

15.10 測試結果符合規定

15.10.1、在署長進行的監察測試中,如發光二極管燈某表列型號的測試結果符合以下準則,則該表列型號會獲接納為符合有關規定:

(注:樣本的最少數量及測試結果的確定分別顯示在表15.2 及表15.3。)

(a)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光通量不得比額定光通量少10%以上。所有受測試的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光通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額定光通量少7.5%以上。

(b)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不得比額定功率消耗量多10%以上。所有受測試的電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額定功率多7.5%以上。

(c)在待機模式時,其電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待機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多于0.5 瓦。

(d)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顯色指數(初始值及在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均不得少于80。

(e)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色度分布(初始值及在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須維持于6 階麥克亞當橢圓(MacAdam ellipse)之內。

(f)若額定功率超過2 瓦和少于或等于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0.4;若額定功率超過 5 瓦和少于或等于2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0.7;若額定功率超過2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0.9。

(g)對于額定電燈壽命超過或等于30000 小時的發光二極管燈,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的開關循環次數須超過或等于15000 次。對于額定電燈壽命少于30000 小時的發光二極管燈,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的開關循環次數須超過或等于額定電燈壽命的一半(以小時計)。

(h)在6000 小時后測量出的流明維持率平均值不得低于80%。

(i)在6000 小時后測量出的電燈存活率不得低于90%。

(j)在監察測試中所計算出的能源效益級別,相等于指明人士向署長呈交的測試結果所確定的能源效益級別或較該級別為佳。

15.10.2、如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發光二極管燈不符合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或它們的最新資料,署長可從記錄冊上刪除該發光二極管燈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有關指明人士可就產品未能通過第 15.10.1段所訂明的監察測試提供解釋,并申請為有關型號作進一步測試,以供署長考慮。

15.10.3、如取得批準可作進一步測試,則指明人士須根據守則內表 15.2 所示相同型號樣本的數量進行測試及承擔一切費用,并且須根據表 15.3 所示測試結果的確定方法。如發光二極管燈某表列型號的進一步測試結果符合以下準則,則該表列型號會獲接納為符合有關規定:

(a)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光通量不得比額定光通量少10%以上。所有受測試的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光通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額定光通量少7.5%以上。

(b)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不得比額定功率消耗量多10%以上。所有受測試的電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額定功率多7.5%以上。

(c)在待機模式時,其電燈所測量出的初始待機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多于 0.5 瓦。

(d)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顯色指數(初始值及在 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均不得少于 80。

(e)樣本中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所測量出的色度分布(初始值及在 6000 小時結束時的數值)須維持于 6 階麥克亞當橢圓(MacAdam ellipse)之內。

(f)若額定功率超過 2 瓦和少于或等于 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 0.4;若額定功率超過 5 瓦和少于或等于2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 0.7;若額定功率超過 25 瓦,平均位移因數不得低于 0.9。

(g)對于額定電燈壽命超過或等于 30000 小時的發光二極管燈,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的開關循環次數須超過或等于 15000 次。對于額定電燈壽命少于 30000 小時的發光二極管燈,每個單獨測試的發光二極管燈的開關循環次數須超過或等于額定電燈壽命的一半(以小時計)。

(h)在 6000 小時后測量出的流明維持率平均值不得低于 80%。

(i)在 6000 小時后測量出的電燈存活率不得低于 90%。

(j)在進一步測試中所計算出的能源效益級別,相等于指明人士向署長呈交的測試結果所確定的能源效益級別或較該級別為佳。


歐盟

European Union


歐洲議會通過《人工智能法案》草案

2023 年 6 月 14 日,歐洲議會以 499 票贊成、28 票反對和 93 票棄權的壓倒性結果通過了關于《人工智能法案》(AI 法案)談判立場,若通過立法,或成為全球首個關于人工智能的法案。

歐洲議會的投票是正式立法前的最后步驟之一,接下來將進入歐洲議會、歐盟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三方“談判”階段。新的法案將可能在 2026 年對相關公司產生影響。AI 法案通過后,在極端情況下,違規公司可能被處以高達 3000 萬歐元(合 3300 萬美元)的罰款,或公司全球年收入的 6%,也就是說對于谷歌和微軟等大型科技公司而言,其罰款可能高達數十億歐元。

被禁止的人工智能做法

AI 法案遵循基于風險的方法,將 AI 及其相關應用劃分為四種等級,分別為被禁止、高風險、有限風險以及低風險,并針對不同類型制定供應商和利用 AI 系統的一方相應的監管規則。AI 法案將會禁止對人們安全帶來不可接受程度的風險的 AI 系統,例如那些用于社交評分的系統(根據人們的社會行為或個人特征進行分類)。

歐洲議會擴大了被禁止的人工智能做法清單,涵蓋了禁止人工智能的侵入性和歧視性使用,如:

? 在公開可利用空間的“實時”遠程生物識別系統;

? “事后”遠程生物識別系統,除非是用于起訴嚴重犯罪的執法行為,而且必須經過司法授權;

? 使用敏感特征(如性別、種族、民族、公民身份、宗教、政治傾向)的生物識別分類系統;

? 預測性警務系統(基于特征分析、定位或過去的犯罪行為);

? 執法、邊境管理、工作場所和教育機構的情緒識別系統;

? 從互聯網或閉路電視錄像系統中無差別地采集面部圖像,以建立面部識別數據庫(侵犯人權和隱私權)。

高風險的人工智能

被歐洲議會列入高風險分類的應用涵蓋對人們的健康、安全、基本權利或環境構成重大危害的 AI 系統。

高風險列表中還包括:對選民和選舉結果有影響的 AI 系統以及社交媒體平臺(有超過 4500 萬用戶)使用的推薦模式。

通用人工智能的義務

歐洲議會也對通用 AI 提出了新的透明度要求——基于這些模型的生成型 AI(例如 ChatGPT)必須對 AI 生成的內容進行標注(明示內容是由 AI 生成的,也有助于區分所謂的深度造假圖像和真實圖像),并確保防止生成非法內容的保障措施,還需要對外公開提供其用于培訓的有版權數據的詳細摘要。

AI 法案要求基礎模型的提供者須評估和減少潛在風險(對健康、安全、基本權利、環境、民主和法治),并在歐盟市場上發布之前在歐盟數據庫中完成其模型注冊。

支持創新和保護公民的權利

為了促進 AI 創新和支持中小企業,歐洲議會增加了對研究活動和根據開源許可證提供的 AI 組件的豁免。

最后,歐洲議會希望鼓勵公民對 AI 系統行使投訴權,并鼓勵公民獲得對基于高風險 AI 系統的決策的解釋,該決策將對他們的基本權利帶來重大影響。歐洲議會還改革了歐盟人工智能辦公室,讓其負責監督人工智能規則手冊的實施情況。


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法規》正式生效

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PSR)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起正式生效,新法規力求解決過去二十年來影響消費品安全的主要社會變革問題,如日益加速的數字化、新技術發展和全球化的供應鏈。新《通用產品安全法規》旨在保證歐盟市場上所有消費產品的安全,包括線下及線上銷售的非食品類產品。具體通過以下途徑:

? 消費品安全評估中的關鍵因素,如產品的不斷發展的特性或其相互關聯性;

? 改善線上和線下銷售之間的產品安全條件;

? 為線上市場制定具體的產品安全要求,以保護消費者遠離線上市場銷售的危險產品;

? 擴大所有進口到歐盟的非協調產品的義務,令其在歐盟擁有負責產品安全問題的經濟運營商;

? 為歐盟國家機構提供必要工具,以強化其執法權力;

? 通過公告要求消費者與標準化召回直接聯系,確保產品召回的有效性。


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EU)10/2011 第 16 次修訂

2023 年 7 月 12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食品接觸用塑料法規(EU)10/2011 的最新修訂法規(EU)2023/1442,主要修訂內容是撤銷“未經處理的木粉和木纖維”和“水楊酸”兩項許可物質,加嚴對鄰苯類塑化劑的要求,修改已許可物質的使用要求并新增許可物質。生效日期為 2023 年 8 月 1 日。

撤銷兩項許可物質

撤銷第 96 號 FCM 物質(未經處理的木粉和木纖維)和第 121 號 FCM 物質(水楊酸, CAS No 0000069-72-7)

的許可。

加嚴鄰苯類塑化劑的要求

(1)加嚴 DBP、BBP、DEHP、DINP 的限制性要求,與舊版的比較見表 1;

(2)第 7 組中增加 FCM1081 號物質(見表 3);

(3)第 26 組 SML(T)限值由 9mg/kg 降低至 1.8mg/kg;

(4)第32組增加 FCM1078 號和 1085 號物質,FCM1085 號物質 DIBP 增加說明:DIBP 未被列為(EU)

No10/2011 法規附件 I 表 1 中的許可物質,由于用作聚合助劑,它可能與其他鄰苯共存,因此 DIBP 被列入第 32 組限制中;

(5)新增 36 至 38 的三項分組編號,其中第 36 組規定四種鄰苯(DBP、BBP、DEHP 和 DIBP)的總和以DEHP 計,計算公式為:DBP×5+DIBP×4+BBP×0.1+DEHP×1,SML(T)=0.6mg/kg。

▲表 1 修訂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的要求


修改已許可物質的使用要求

新增許可物質

過渡期

(1)新法規(EU)2023/1442 將于官方公報公布后第二十天(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

(2)符合新法規生效前適用的(EU)10/2011 法規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在 2025 年 2 月 1 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可以繼續在市場上銷售直到庫存用完。

(3)用于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的中間材料和產品,符合本法規生效前適用的(EU)10/2011 法規,并在2024年5 月1日后首次投放市場,但不符合本法規,該中間物質或產品的符合性聲明應表明其不符合本規定,且只能用于制造將于2025年2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塑料材料和物品。

(4)使用水楊酸(FCM121)或者使用未經處理的木粉和纖維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在滿足以下條件下,可在2025 年 2 月 1 日后繼續首次投放市場:

·在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前,已根據(EC)1935/2004 法規第 9 條向主管當局提交了該物質的許可申請;

·使用該物質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僅限于申請中所表述的預期使用條件;

·根據(EC)1935/2004 法規第 9(1)(b)條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中包括一項聲明,說明該申請是根據本段提出的申請;

·管理局認為申請書有效。


歐盟 RoHS 新增熔體壓力傳感器中汞的豁免

2023 年 7 月 11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指令(EU)2023/1437,在歐盟 RoHS 指令 2011/65/EU 附錄 IV 中新增第 49 項關于汞的豁免條款。該新指令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 20 天正式生效。

根據(EU)2023/1437,歐盟 RoHS 指令附件 IV 中新增第 49 條豁免:


歐洲理事會和成員國通過歐盟新電池法

歐盟新電池法規于本周一(7 月 10 日)掃清了立法進程中的最后障礙,成員國投票通過了旨在使歐盟生產的電池更具可持續性和競爭力的新規則。接下去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簽字,并在歐洲公告上發布,那么 20 天后即可生效。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法規將適用于所有電池,包括所有廢舊便攜式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工業電池、啟動、閃電和點火(SLI)電池(主要用于車輛和機械)以及輕型交通工具電池交通(例如電動自行車、電動助力車、電動踏板車)。

循環經濟

新規則旨在通過監管電池的整個生命周期來促進循環經濟。因此,該法規規定了報廢要求,包括收集目標和義務、材料回收目標和擴大的生產者責任。

該法規為生產者設定了廢舊便攜式電池收集目標(到 2027 年底達到 63%,到 2030 年底達到 73%),并引入了輕型交通工具廢電池的專門收集目標(到 2030 年底達到 51%)。2028 年底,到 2031 年底將達到 61%。

該法規設定了到 2027 年底廢電池中鋰回收率達到 50%、到 2031 年底達到 80%的目標,該目標可以根據市場和技術發展以及鋰的供應情況通過授權行為進行修改。

該法規規定了工業電池、SLI 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強制性最低回收含量水平。鈷的含量最初設定為 16%,鉛的含量為 85%,鋰的含量為 6%,鎳的含量為 6%。電池必須包含回收內容文檔。

鎳鎘電池回收效率目標設定為到 2025 年底達到 80%,其他廢舊電池到 2025 年底達到 50%。

該法規規定,到 2027 年,最終用戶應可拆卸和更換電器中的便攜式電池,從而為運營商留出足夠的時間來調整其產品的設計以適應這一要求。這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項重要的規定。輕型運輸工具的電池需要由獨立的專業人員更換。

對所有運營商的公平規則

新規則旨在改善電池內部市場的運作,并根據安全性、可持續性和標簽要求確保更公平的競爭。

這將通過性能、耐用性和安全標準、對汞、鎘和鉛等有害物質的嚴格限制以及有關電池碳足跡的強制性信息來實現 。

該法規引入了標簽和信息要求,其中包括電池組件和回收成分,以及電子“電池護照”和二維碼。為了給成員國和市場上的經濟參與者足夠的時間做好準備,標簽要求將在 2026 年實施,二維碼將在 2027 年實施。

減少環境和社會影響——新法規旨在減少電池整個生命周期的環境和社會影響。為此,該法規為運營商制定了嚴格的盡職調查規則,運營商必須核實市場上電池所用原材料的來源。該法規規定中小企業可以免受盡職調查規則的約束。

防止童工

根據新的盡職調查規則,大型運營商必須核實市場上電池所用原材料的來源,以防止童工和虐待工作條件的發生。2016 年,國際特赦組織發布的一份報告揭露了 35,000 名童工在世界領先的鈷生產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鈷礦工作,震驚了科技行業。

該報告引起了立法者和消費者的嚴厲批評,行業誓言解決供應鏈中的濫用行為。根據新規定,所有在歐盟市場投放電池的公司都必須制定盡職調查政策,以解決原材料供應中的此類濫用行為。該立法要求第三方驗證,符合經合組織的指導方針。

代表電池行業的組織 RECHARGE 對該法規的通過表示歡迎,并表示它將致力于塑造“具有競爭力和可持續的電池價值鏈的未來”。

該行業協會在一份聲明中表示:“碳強度和盡職調查條款不僅有可能阻止性能不佳的電池進入歐盟市場,而且有可能真正致力于實現歐盟的氣候中和和可持續發展目標。”

下一步

理事會今天的投票結束了通過程序。該法規現將由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簽署。該協議隨后將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并于 20 天后生效。

背景

電池法規旨在通過針對電池生命周期的所有階段(從設計到廢物處理)創建電池行業的循環經濟。這一舉措非常重要,特別是考慮到電動汽車的大規模發展。到 2030 年,電池需求預計將增長十倍以上。

新法規將取代現行的 2006 年電池指令,并完善現有立法,特別是在廢物管理方面。

歐盟委員會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提出電池監管提案。理事會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通過了總體方案。歐洲議會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在全體會議上通過了其談判立場。經過機構間談判,達成了一項臨時協議理事會主席與歐洲議會談判代表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的結果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歐洲議會全體會議上獲得通過。


歐洲發布首個電池護照行業標準

2023 年 7 月消息,超過 120 家公司組成的聯盟計劃聯合推出基于區塊鏈的“電池護照”,全球電池護照是一種數字憑證,包含有關電池成分、健康狀況、歷史記錄等關鍵信息讓車主能夠追蹤電池的歷史記錄。該聯盟的成員包括本田和福特等汽車制造商,還有日產、馬自達、通用汽車、Stellantis 和寶馬等知名車企。

從 2026 年起,歐盟將要求電池使用數字護照。這些護照將提供該電池供應鏈的詳細數字記錄,并說明其材料的來源、回收組件的百分比、與之相關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各種人權保護。美國和印度等其他主要市場正在考慮實施類似的法規。

參與這項工作的全球公司已與亞馬遜網絡服務和日立起草了標準,其中每個電池都將在區塊鏈上分配一個識別號。該聯盟被稱為移動開放區塊鏈計劃(MOBI),還希望追蹤電池中每個電池的生產過程,以計算其碳足跡。此外,日經亞洲指出,MOBI 計劃實時跟蹤電池的狀況。建議采用去中心化的方法,以使可追溯性更容易,有助于保存供應商名稱等敏感的公司信息,并防止涉及中心化參與者的串通。通過創建開放的可互操作標準,它希望防止供應商鎖定和單點故障。

歐洲議會認為,電池護照的推出將使其能夠更好地執行電池材料的回收要求。這些計劃出臺之際,全球電動汽車銷量猛增,以至于到 2022 年,約 60%的鋰需求將用于電動汽車,較 2017 年的 15%左右大幅增長。

動開放區塊鏈計劃希望歐洲以外的其他當局采用其標準,并計劃很快發布這些標準。一個名為 Catena-X 的競爭對手聯盟也在起草電池護照標準,成員包括大眾汽車和西門子等。

即將正式發布生效的歐盟新電池法對電池護照進行了詳細描述,根據該法規要求,歐盟將強制要求多類型電池提供電池護照作為市場流通和回收的數字身份證。


歐盟提議修訂 REACH 法規限制以全氟己酸(PFHx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

2023 年 6 月,歐盟委員會提議修訂歐盟 REACH 法規(EC)No 1907/2006 附錄 XVII,增加有關全氟己酸(PFHxA)、其鹽類和 PFHxA 相關物質的新限制項。

提議法規計劃在 2023 年第四季度被采納并發布。提議法規擬對不同的產品給予從 18 個月至 5 年的過渡期。詳情如下:

限制

豁免

(1)含有直接連接至一個硫原子的全氟烷基 C6F13-的物質;或

(2)自本法規生效之日起 24 個月之前已投放市場的物品。

定義

“全氟己酸(PFHxA)、其鹽類和 PFHxA 相關物質”指:

(1)含有一個直鏈或支鏈全氟戊基 C5F11-直接連接至另一個碳原子上,作為其結構元素之一的;

(2)含有一個直鏈或支鏈全氟己基 C6F13-。

不包括以下物質:

(1)C6F14;

(2) C6F13-C(=O)OH, C6F13-C(=O)O-X′或 C6F13-CF2-X′(當 X′=任何基團,包括鹽類);

(3)含有一個全氟烷基 C6F13-直接連接至非末端碳原子上的一個氧原子的物質。

“PFHxA 相關物質”指根據其分子結構,被認為有可能會降解或轉化為全氟己酸(PFHxA)的物質。


歐盟修訂 POPs 法規降低 PTFE 微粉中 PFOA 及其鹽類的限值

2023 年 4 月 28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法規(EU) 2023/866,修訂 POPs 法規(EU) 2019/1021。該修訂法規已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生效,并將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執行。

該修訂主要是在 2023 年 8 月 18 日后,將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中的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的含量限值降低至 0.025 mg/kg (0.0000025%)。現時1 mg/kg (0.0001%)的限值僅繼續適用于將被運輸或處理的PTFE 微粉,以將 PFOA 及其鹽類的濃度降低至 0.025 mg/kg (0.0000025%)以下)。

下表比較了修訂前后,法規對全氟辛酸(PFOA)、其鹽類和全氟辛酸相關物質的要求:


歐盟發布手機和平板電腦新能效標簽要求

2023 年 6 月 16 日,歐盟委員會提出新的規則建議,補充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EU)2017/1369 號《關于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能源標簽的規定》,以幫助消費者在購買手機和無繩電話以及平板電腦時,根據現有的歐盟能源標簽條例做出明智和可持續的選擇。該措施有助于使歐盟的經濟更加循環,節約能源,減少碳足跡,支持循環商業模式,并為消費者提供歐洲綠色交易的好處。

到 2030 年,根據這些規則生產的手機和平板電腦每年將節省近 14 兆瓦時的一次能源。這相當于目前這些產品一次能源消耗的三分之一。新規則還將有助于優化關鍵原材料的使用,并促進其回收。

根據新的能源標簽條例,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將必須顯示其能源效率、電池壽命、防塵防水和抗意外跌落等信息。這也是第一次要求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產品顯示可修復性得分。新產品將使用現有的A-G 級歐盟能源標簽,歐盟范圍內的數據庫歐洲能源標簽產品登記處(EPREL)將提供有關產品的額外信息。

此外,新批準的《生態設計條例》為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移動和無繩電話及平板電腦規定了最低要求,包括:

(1)抵抗意外跌落或劃傷,防止灰塵和水,并使用足夠耐用的電池。電池應能承受至少 800 次的充電和放電循環,同時至少能保持 80%的初始容量。

(2)關于拆卸和維修的規則,包括生產商有義務在 5-10 個工作日內向維修人員提供關鍵的備件,并在該產品型號在歐盟市場上的銷售結束后 7 年內提供。

(3)提供操作系統升級的時間更長:在產品投放市場后至少 5 年。

(4)專業維修人員不受歧視地獲得更換所需的任何軟件或固件。


歐洲議會通過修訂歐盟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框架的立場

2023 年 6 月 14 日,歐洲議會環境、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委員會(ENVI)以 68 票贊成、12 票反對和8票棄權通過了其關于修訂歐盟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框架的立場。

該框架擬禁止制造商不得通過設計功能限制產品的使用壽命,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內提供軟件更新、消耗品、備件和配件。產品也應易于維修,消費者應可獲得維修指南。

產品只有在附有“產品護照”的情況下才能出售,其中包含準確和最新的信息。這種護照將使消費者和企業在購買產品時能夠做出明智的選擇,促進維修和回收,并提高他們所購買的產品對環境影響的透明度。歐洲議會希望消費者能夠通過一個在線平臺來比較產品護照。

銷毀未售出商品的經濟運營商將必須報告他們每年丟棄的產品數量和百分比及其原因。根據這些信息,歐洲議會議員希望委員會確定應引入銷毀禁令的產品。此外,報告要求在法律生效一年后,禁止銷毀未售出的紡織品和鞋類以及電氣和電子設備。

歐洲議會希望委員會在新規則生效后三個月內通過的第一個工作計劃中,優先考慮一些產品組。這些優先產品包括鐵、鋼、鋁、紡織品(特別是服裝和鞋類)、家具、輪胎、洗滌劑、油漆、潤滑劑和化學品。

該報告計劃在 2023 年 7 月的全體會議上通過,并將構成議會與歐盟政府就立法的最終形式進行談判的立場。


印度

India


印度 TEC 規定了強制 Wi-Fi CPE 和 IP 路由器的安全測試

印度電信工程中心(TEC)宣布了新的強制性安全測試,具體內容如下:

(1)從 2023 年 7 月 1 日開始,Wi-Fi CPE 和 IP 路由器產品類別將強制進行安全測試。

(2)生效日期后提交的申請必須包括符合相應 ITSAR(印度電信安全保證要求)中指定的安全參數以及這些產品的基本要求 (ER) 中列出的其他參數的測試報告。


印度 TEC 宣布 MTCTE 下的第五階段新產品

2023 年 6 月 23 日,印度電信工程中心(TEC)發布通知,公布了屬于 MTCTE 第 5 階段的產品。列出的產品包括:

(1)5G 蜂窩網絡基站

(2)5G 核心網

(3)管理程序

(4)E 頻段固定無線電中繼系統

(5)融合多服務應用接入設備 (C-MSAAE)

(6)IP 終端

(7)混合機頂盒

這些產品將于 2023 年 7 月 1 日開始接受申請,強制認證截止日期為 2024 年 7 月 1 日。ILAC 認可實驗室針對這些產品技術參數出具的測試報告僅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接受。


印度電信工程中心宣布更新 MTCTE 強制日期和 Phase 5 相關信息

2023 年 6 月 23 日,印度電信工程中心(TEC)針對電信設備強制測試和認證(MTCTE)Phase 3, 4, 5進行了以下更新:

(1)推遲強制認證日期:

a.MTCTE Phase 3, Phase 4 中有 32 類產品(ER)的強制認證日期推遲 3 個月,從 2023 年 7 月 1 日推遲至2023 年 10 月 1 日。

b.MTCTE Phase 3, Phase 4 中有 12 類產品(ER)的強制認證日期推遲 6 個月,從 2023 年 7 月 1 日推遲至2024 年 1 月 1 日。

(2)接受 ILAC 測試報告:

對于 MTCTE Phase 3, Phase 4 下的 10 類特定產品(ER),能夠接受 ILAC 認可實驗室測試報告的日期延長了6 個月。即,對于這 10 類產品(ER),TEC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可接受 ILAC 認可實驗室測試報告。

(3)MTCTE Phase 5:

關于 MTCTE Phase 5 的 7 類產品 (ER) 進行了以下更新:

a.MTCTE 將于 2023 年 7 月 1 日開始接受 Phase 5 產品的認證申請。

b.強制認證時間將從 2024 年 7 月 1 日開始(2024 年 6 月 30 日前,TEC 可接受 ILAC 報告)。


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國 EPA 發布 ENERGY STAR? 電動汽車供電設備 EVSE V1.2 版本

2023 年6 月20 日,美國EPA 發布ENERGY STAR?電動汽車供電設備EVSE V1.2 版本。目前經過認證的 DC 和AC 產品不會受到此更新的影響,該版本自2023 年6 月2 日開始執行。EPA 收集相關意見和建議,并對最終規范進行了適度更新,更新詳見如下:

一、定義的更新

(1)EPA 收到利益相關者的反饋,盡管充電站的計量滿足公用事業公司對精度、噪音、環境條件等的要求,但通常不符合 ANSI C-12 要求。因此,EPA 更新了收入等級計定義,以與 NIST 手冊44 的要求保持一致,EPA 認為產品確實滿足這些要求。

(2)利益相關者要求EPA 更新信用卡讀卡器定義,以允許按照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的要求使用EMV CHIP信用卡,本文件最終也這樣做了。詳見如下法規原文截圖:

(3)利益相關者提到表2至表4中的“使用中”一詞不清楚。EPA 添加了一個定義,闡明了使用中功能的含義。

二、闡明如下問題點

(1)EPA 希望提醒利益相關者,在能源之星測試過程中,EVSE 站照明(包括狀態燈和顯示屏除外)可能會通過硬件或軟件關閉或禁用,因為照明與 EVSE 功能無關。

(2)利益相關者指出,市場上的一些EVSE 需要同時啟用Wi-Fi、蜂窩網絡和以太網。因此,EPA 允許在啟用任何或

所有網絡連接的情況下測試產品。然而,按照測試方法中提到的順序,只能為一個連接申請津貼。

(3)為了支持在可選連接標準中添加ISO 15118 功能,EPA 明確了品牌所有者如果希望其型號被認可為具有能源之星連接功能,應如何證明合規性。


美國華盛頓州通過《消費品安全產品限制和報告規則》

2023 年5 月31 日,華盛頓州生態部通過了一項新規則,即第173-337 WAC 章《消費品安全產品限制和報告規則》。這一新章節實施了一項監管計劃,以減少消費品中的有毒化學品,提高產品成分的透明度,并在2023 年 7 月1日開始生效。

一、報告范圍

從2024 年1 月1 日開始,以下實體需要遵守報告要求,最遲在2025 年 1 月31 日或之前進行首次通知:

——戶外用皮革和紡織品家具和裝飾品的PFAS;

——擬在戶外使用的帶有塑料外罩的電氣和電子產品中的有機鹵素阻燃劑;

——聚氨酯制成的娛樂用墻面襯墊中的阻燃劑(EHDPP、IPTPP、TNBP、TCP 和TPP);

——食品罐內襯中的雙酚類物質。

二、對產品中化學品限制的新要求

(1)從2025 年1 月1 日起:

——在售后防污和防水處理中不得故意添加PFAS;

——地毯中不得故意添加PFAS;

——在美容產品和個人護理產品的香料中不故意添加鄰苯二甲酸鹽;

——乙烯基地板中的鄰苯二甲酸鹽不得超過1000ppm(總);

——室內使用的電視和電子顯示屏的塑料外罩中不得故意添加有機鹵素阻燃劑;

——由聚氨酯泡沫制成的其他娛樂產品中的阻燃劑(EHDPP、IPTPP、TNBP、TCP 和 TPP)不得超過1000ppm;

——洗衣粉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不得超過1000ppm(總)。

——飲料罐襯里中不得含有雙酚,TMBPF 除外;

——熱敏紙中的雙酚含量不得超過200ppm(總)。

(2)從2026 年1 月1 日起

——皮革和紡織品家具及室內用家具中無故意添加的PFAS;

——熱敏紙中無故意添加的雙酚類物質;

(3)從2027 年1 月1 日開始

第1類(大型企業)的電氣和電子產品的塑料外罩中無故意添加的有機鹵素阻燃劑。

(4)從2028 年1 月1 日起

第2組(小型企業)的電氣和電子產品的塑料外罩中不得故意添加有機鹵素阻燃劑。

注:(3)、(4)中故意添加量是指總溴(Br)和總氯(Cl)分別高于1000ppm,總氟(F)高于1000ppm,總磷(P)小于5000 ppm。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SASO 發布電子電氣設備的待機和睡眠模式能耗要求的技術法規

沙特標準、計量和質量組織(SASO)最新發布了電子電氣設備的待機和睡眠模式的能耗要求的技術法規。該法規

2023 年4 月 6 日被批準,并于5 月19 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2024 年7 月1 日起將強制實施,屆時供應商須按照法規的要求準備符合性自我宣告的文件(Supplier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所涵蓋的產品清單及實施日期可參見法規附錄(1-A)。

附錄(1-B)為不適用待機和睡眠法規要求的產品范圍。


SASO 符合性認證新增管制產品范圍

沙特標準、計量和質量組織 (SASO) 近日發布公告,針對已發布的技術法規,將擴大管制產品的范圍,新增產品品類涉及包裝,食品接觸材料,個人防護設備,紡織品,建筑材料,汽配,機械安全,低電壓電氣設備和通訊設備等,具體產品如下:

一、包裝

二、紡織產品

三、建筑材料

四、食品安全相關的廚房工具和器具

五、個人防護設備和服裝

六、汽車零部件

七、機械安全

八、通信安全

九、低電壓產品

從2023 年6 月1 日起,新增管制產品需滿足沙特相關技術法規的要求并在符合性認證系統SABER 內獲取相應符合性證書方可順利進入沙特市場。


韓國

Korea


韓國或將鉛化合物和苯被列為限制物質

近日,韓國環境部根據《化學品注冊與評估法案》(以下簡稱K-REACH)第27 條,對鉛化合物及苯進行了詳細流通現狀調查、危害性評價及社會經濟性分析,并計劃將鉛化合物和苯指定為限制物質。

2022 年5 月,七國集團(G7)氣候、能源和環境部長發表聯合聲明,確認了“對環境減少鉛的堅定承諾”。此外,為了營造更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韓國環境部不僅將加強鉛及其化合物特定用途的限制;由于涂料中含有的苯也具有揮發性和致癌性,其部分用途也將被加以限制。

一、什么是限制物質

根據韓國K-REACH 法規第27 條規定,若化學物質被認定在某特定的用途上具有較大的使用危害時,該相關用途的使用將被禁止,且該化學物質將會被列為限制物質。

因此,為了搜集產業界(相關化學物質處理企業)的意見,將募集相關企業來一起參加會議討論,利益相關者可積極參與反饋。

二、擬被指定物質的基本物質信息

相關物質及受到限制的相關用途如下:

鉛化合物和苯的有害性信息如下:

關于鉛和苯:

據研究表明,鉛可能會對神經系統、消化系統和血液系統產生嚴重影響,尤其是對兒童。鉛作為一種累積性毒物,具有高毒性、多暴露途徑等特性,近年來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各國家/地區也陸續發布了相關限制規定。

為了增強涂料的色彩和性能,在生產涂料時加入含鉛顏料的情況一直存在。部分含鉛化合物具有干燥、催化的功能,所以涂料生產往往也會用到這些含鉛化合物。可見鉛鉻類顏料仍然被廣泛應用于涂料生產,含鉛涂料的替代工作也需進一步推進。


韓國發布《效率管理設備操作規范》修訂草案

2023 年5 月11 日,韓國貿易、工業和能源部(MOTIE)發布了《效率管理設備操作規范》的修訂草案。該草案擴大了效率管理評級體系(MEPS)下的目標,并加強了某些產品類別的能效標準。具體變化如下:

(1)草案預計將洗碗機和移動空調納入效率管理評級體系目標并擴大烘干衣機的管控范圍;

(2)草案預計將降低待機功率和高效能認證的計算機、多功能設備(例如:復印機、打印機、掃描機)、LED 燈管、

水泵轉入效率管理評級體系(MEPS);

(3)草案預計將空氣凈化器、電飲水冷/暖器、除濕機、機頂盒等現有效率管理設備的能效標準要求加強。

這些產品的擬議修訂生效日期分別為2024 年1 月 1 日與2024 年7 月 1 日。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EE


ISO 發布紡織品洗滌過程中的材料損失測試標準

人類活動(如洗衣服)可產生纖維碎片,這些碎片會會通過下水道流入河流,并最終進入海洋,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潛在危害。為了解決纖維碎片的影響,各國際標準組織已制定了相關測試標準,如ISO 4484-1、AATCC TM 212和TMC,以確定標準化洗滌條件下織物的材料損失。

2023 年5 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出了 ISO 4484-3《紡織品來源的微塑料——第3 部分:通過家庭洗滌方法測量紡織品釋放的材料質量》。該標準提供了一種標準化的方法:按照ISO 3758 護理標簽或某國家自己的護理標簽系統洗滌的紡織品,用連接在洗衣機出口軟管上的過濾袋收集洗滌過程中脫落的纖維并進行稱重,來測量在洗滌過程中釋放的物質質量。

此外,ISO 還有兩個相關的標準/項目:

ISO 4484-1:2023《紡織品來源的微塑料——第1部分:測定洗滌過程中織物的材料損失》

ISO/FDIS 4484-2《紡織品來源的微塑料——第2部分:微塑料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加拿大

Canada


加拿大ISED 收費重大更新

2023 年7 月消息,加拿大 ISED 收費有重大更新,并于2023 年9 月 1 號實施。

加拿大于2023 年 7 月5 號通知,ISED 無線設備列名費$50/Listing 將被廢除,產生新的設備注冊費,費用分為以下兩種:

1.全新申請注冊【The Terminal Apparatus Register or and Radio Equipment List (New single or New family applications)】費用為$750;

2.變更申請注冊(包括C1PC,C2PC,C3PC,C4PC,Multiple listings and Transfer of certification)費用為$375。

由于認證周期的原因,考慮測試和發證周期,建議實驗室更早的更新報價避免超過該強制時間。


加拿大修訂《輻射發射裝置法規》

2023 年7 月 5 日,加拿大發布通報,修訂《輻射發射裝置法規》。

本次修訂將法規要求擴大到包括演示激光和激光掃描儀在內的所有激光設備(醫療器械除外)。該法規將通過引用IEC 60825-1:2014 的相關內容,引入“激光產品”的 IEC 分類系統,根據其危險程度對設備進行排名并建立測試方法和規則,以支持合規性監測、驗證和相關執法活動,并幫助購買和使用激光產品的個人做出更明智的購買決策。

該法規評議期截止至2023 年 9 月14 日。


南非

South Africa


南非ICASA 為WiFi 服務發布更多頻譜

2023 年6 月消息,南非獨立通信管理局在較低的6GHz 頻段上為Wi-Fi 服務釋放了更多頻譜,具體如下:

(1)較低的6GHz 頻段是指南非國家無線電頻率規劃中分配的5925–6425MHz 無線電頻率范圍。

(2)無線電管理局還納入了用于無線電本地接入網絡(RLAN/Wi-Fi)應用的關鍵較低 6GHz 頻段(從5925 至

6425MHz),以及范圍應用于非特定短波通信的122–246GHz 頻段。

(3)相關應用類型的電磁兼容性和安全要求仍然是強制性的,并且必須參考管理局官方監管標準清單中的規定標準。


印度尼西亞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亞修訂《藥品、生物制品和醫療器械清真認證法規》

2023 年7 月11 日,印度尼西亞發布通報,修訂《藥品、生物制品和醫療器械清真認證法規》。該法規規定,在印度尼西亞境內交易的產品必須持有宗教事務部清真產品保證組織機構(BPJPH)頒發的清真證書。藥品、生物制品

和醫療器械屬于受清真義務監管的產品,必須經過清真認證才能在印度尼西亞境內流通和交易。

該法規評議期截止至2023 年 9 月 9 日。


秘魯

Peru


秘魯能效法規準入要求

法規背景

為實現能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能源過度開發造成的環境惡化,同時強化國家經濟實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秘魯能源礦產部(MINEM)于2017 年 4 月 7 日批準了第DS-009-2017-EM 號最高法令,針對九類產品強制實施能效標簽要求。該法令于2018 年4 月7 日起生效。管控產品自正式強制實施日起,必須通過秘魯第三方發證機構獲得能效符合性證書(CoC),產品上才允許張貼能效標識進入秘魯市場銷售。

管制目錄

能效標簽樣式


智利

Chile


智利通報電池充電器安全認證程序議定書草案

2023 年6 月 6 日,智利電力和燃料監管局(SEC)向WTO 通報了一份關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手動工具、草坪和園藝機械電池充電器安全認證程序的議定書草案(DRAFT PE N°1/40:2023)。

范圍如下:

a)外部電池充電器,其電池用于手動工具、草坪和園林機械的內部或外部充電;

b)電池充電器,無論是作為配件或備件單獨出售,還是與手動工具、草坪和園藝機械一起出售;

c)所有在市場上銷售、即便沒有特定用途但也用于為手動工具、草坪和園藝機械的電池充電的電池充電器。

如果產品包含的公插頭的配置不同于標準化表S10、S11、S16、S17、SPA11、SPA17、SPB11、SPB17 (CEI 23-50)或 2.5A CEI EN 50075(CEI 23- 34),適配器必須隨產品一起提供,并通過當前適配器協議認證。

目前該草案正在搜集意見中。


泰國

Thailand


泰國延長標簽管制商品標簽特征的生效日期

2023年6月13日,泰國標簽委員會發布通知,延長2022 年12 月26 日(B.E.2022)關于標簽管制商品標簽特征的第 3 號通知的生效日期。

第3 號公告新施行日期為2023 年10 月15 日,本公告規定的新標簽過渡期截止至2024 年 2 月12 日。

該修正案主要改進了管制產品標簽上必須顯示的信息內容。標簽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1)產品類別或類型的名稱;

(2)在泰國注冊并在泰國銷售的制造商的名稱或商標;

(3)訂購或進口產品到泰國進行銷售的人在泰國注冊的名稱或商標;

(4)如果是進口商品,則為制造國名稱;

(5)制造商/進口商的位置;

(6)產品的大小、尺寸、數量、容量或重量 (視情況而定),其中計量單位可以采用全名、縮寫或符號;

(7)產品用途的描述;

(8)使用或儲存的安全說明;

(9)與背景顏色形成對比的顏色的警告、禁止或注意;

(10)制造日、月、年;

(11)到期日、月、年 (如果適用);

(12)價格以泰銖或其他貨幣表示。

產品標簽的內容必須清晰可見、可辨認。標簽上顯示的字體高度必須至少為2 毫米。但是,面積小于35cm2 的標簽的字母高度可以至少為1.5mm。


阿曼

Oman


阿曼發布符合性計劃技術法規產品列表

2023年7月消息,阿曼蘇丹國標準與計量總局 (DGSM) 發布了符合性計劃技術法規中第二階段 (A) 的產品列表,將于2023 年12 月8 日開始實施,詳情如下:

(1)OS 1651/2022 電動洗衣機–能效、水效和能效標簽;

(2)OS 1652/2022 熱水器能效、測試和能效標簽要求;

(3)OS 1653/2022 冰箱、冰箱-冰柜和冰柜–能效、測試和能效標簽要求。


越南

Vietnam


越南MOST 發布能效第 14/2023/QD-TTg 號新決議

越南科技部MOST 于2023 年5 月24 日發布了第14/2023/QD-TTg 號決議。

該決議規定了淘汰(禁止進口和國內生產、銷售)低效設備清單和禁止開發應用的低效發電機組清單。暫時進口、再出口以及修理、更換、檢查能效的設備,不適用該決議。

第14/2023/QD-TTg 號決議定于2023 年 7 月15 日起正式生效,屆時將取代2018 年 5 月發布的第24/2018/QD-TTg 號決議。

決議要點如下:

管控范圍新增七類產品,強制日期為2025 年4 月 1 日。


越南MIC 發布第04/2023/TT-BTTT 號通知

2023 年6 月消息,越南信息通信部發布了第04/2023/TT-BTTT 號通知,該通告將取代第02/2022/TT-BTTTT號通知。

要點如下:

(1)新標準清單:

QCVN 130:2022/BTTTT–無線音頻設備的 RF EMC 標準

QCVN 131:2022/BTTTT – RF Standard for EUTRA NB-IoT

QCVN 132:2022/BTTTT–平板電腦、臺式機和筆記本電腦、DECT 電話、機頂盒和電視機的安全標準(該標準將從2024年1月1日起強制執行)

QCVN 18:2022/BTTTT–76-77 GHz 和5G 雷達的RF EMC 標準

(2)QCVN 65:2013/BTTTT 將失效,QCVN 65%:2021/BTTT 將強制執行。

(3)NFC 13.56MHz,SRD 5.8GHz 已移至附件2 中。只有符合性聲明才是強制性的。

(4)5G NR 設備必須同時支持SA 和 NSA。僅具有5G SA 或5G NSA 的5G 設備的型號批準證書在2024 年 6 月30 日之前仍然有效。

根據新的《通知》,型式認證證書必須更新為新標準,并獲得新安全或EMC 標準的測試報告。新的《通知》將于2023年7月15日起生效。

更新目前已列管的五類產品能效標準,將于2025 年 4 月1 日強制實施最新版。


英國

United Kingdom


英國頒布 UK REACH 修訂版法規,注冊截止期延長3 年

2023 年6 月28 日,英國 HSE 官方網上正式發布UK REACH 2023 No.722 修訂版法規,宣布UK REACH 注冊的過渡性條款將在現有基礎上延期三年,該法規將于2023 年7 月19 日正式生效。即自 2023 年7 月19 日起,不同噸位物質注冊卷宗提交日期分別延長至2026 年10 月、2028 年10 月和2030 年10 月(以下簡稱“新緩沖期”)。

什么是 UK REACH 法規

UK REACH(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是英國監管化學品的主要立法之一,法規規定英國境內生產制造、銷售以及進口分銷化學品,都需要符合UK REACH 的規定,但北愛爾蘭則繼續適用歐盟的REACH 法規。

UK-REACH 規定在英國制造或進口到英國的化學物質必須在HSE(健康與安全局)注冊,注冊內容包括該物質的危害、用途和暴露信息等。注冊信息被HSE 用于監管目的,也可用于注冊者為自己和供應鏈下游用戶確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UK-REACH 法規包含過渡性條款,以減少從歐盟REACH 轉向新制度時對行業造成混亂。這些條款允許公司提交初始的“申報”數據以繼續進行貿易,后續需要提供完整的注冊數據。修訂版法規正式生效(2023年7月19日)后,完成過渡性注冊程序的最后期限為:

2026 年10 月:對于在 UK-REACH 法規生效前(2020 年 12 月31 日)已列入歐盟 SVHC 清單的物質;每年制造或進口數量在1 噸或以上的CMR 物質;每年制造或進口數量在100 噸或以上對水生生物有劇毒的物質;以及每年制造或進口數量在1,000 噸或以上的所有物質。

2028 年10 月:對于在上一提交截止期(2026 年10 月27 日)結束之前列入UK SVHC 名單的物質;以及每年生產或進口數量在100 噸以上的所有物質。

2030 年10 月:對于每年生產或進口量為 1 噸或以上的所有物質。

2023 No.722 修訂版法規主要內容

1.修訂目的

1.1 延長注冊人向HSE 提交完整數據信息的緩沖期。同時為UK 政府提供足夠的時間進行開發和引入新的過渡注冊模型。

1.2 修訂了 HSE 進行合規性檢查的日期

2.適用范圍

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

3.修訂內容

3.1 修改了 Article 127P(4B) 中““relevant post-IP completion period”的定義,從 2023 年10 月、2025 年10 月和2027 年10 月分別延長至2026 年10 月、2028 年10 月和2030 年10 月。

3.2 延長了 HSE 進行合規性檢查的時間。明確在相應的三個截止期之后,HSE 需要在2027 年10 月27 日,2030年10月27日以及2035年10月27日,完成對20%的卷宗進行合規性審查。


新加坡

Singapore


新加坡信息通信媒體發展局就《短距離設備技術標準草案》展開公眾咨詢

2023 年6 月30 日,新加坡信息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就《短距離設備技術標準草案(IMDA TS SRD Issue 1 Revision 3)》展開了公眾咨詢。

此公眾咨詢是2023 年 4 月25 日結束的征詢的延伸。通過本次公眾咨詢發布的短距離設備技術標準草案就上次公眾咨詢新增了Wi-Fi 6E 頻段。

最新短距離設備技術標準草案(IMDA TS SRD Issue 1 Revision 3)與現行新加坡短距離設備技術標準(IMDA TS SRD Issue 1 Revision 2)相比主要有如下變化:

1.新增Wi-Fi 6E 頻段5.945-6.425GHz;

2.新增頻段57-63GHz、122-123GHz、244-246GHz;

3.將頻段從920-925MHz 增加到917-925MHz。


澳大利亞

Australia


澳大利亞 ACMA 更新LIPD 類別許可證

2023 年7 月消息,澳洲 ACMA 發布了新法規《無線電通信LIPD(低干擾潛在設備)類許可證變更2023(第2號)》,以此更新原有的《無線電通信LIPD(低干擾潛在設備)類許可證2015》。對比舊法規,新法規有以下更新:

(1)提高現有5150–5250MHz 頻段功率限值,并允許在該頻段運行的設備進行室外操作;

(2)增加“室內”的定義;

(3)對在較低6 GHz 頻段運行的 RLAN 設備實施帶外發射限制。


澳大利亞通信和媒體管理局 ACMA 更新供應商合規聲明模板

2023 年7 月消息,澳大利亞通信和媒體管理局(ACMA)修訂了供應商合規聲明(SDoC)模板,此次更新有一些措辭更新,但重點變更集中在法規信息方面,請參考重點如下表。


埃及

Egypt


埃及國家電信管理局(NTRA)更新技術規程

2023 年6 月消息,埃及國家電信管理局(NTRA)更新了《技術規程》,增加了以下要求:

1.標簽要求更新了增加了外箱標簽,如下:

2.流程圖更新:

3.只有觸摸屏的產品允許使用二維碼電子版的說明書,但二維碼必須是客戶無需互聯網連接即可離線訪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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