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是全球歷史最悠久的公眾健康保護機構,隸屬于美國政府;FDA對醫療器械的管制是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的,所以,也是最嚴格和嚴肅的管制系統。
在美國,FDA管制的醫療器械的范圍非常廣泛,例如核磁共振,CT, 醫用乳膠手套、體溫表、手術刀、輪椅、按摩器、性器械等各類醫療器材和保健器材。很多我們經常被忽略的產品如牙簽,牙刷,太陽鏡,創可貼,女用衛生巾,尿布等都被FDA劃為醫療器械進行管制和強制進行注冊。
在美國醫療器材(醫療器械)屬于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的管理范圍。
FDA將醫療用品分為三類,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控制:
第一類醫療器械:一般控制,產品必須合乎一般規定要求。
第二類醫療器械:特別控制,產品必須達到功能標準。
第三類醫療器械:最嚴格控制,上市前必須先經批準。
上述的三類劃分是嚴格的,但也是可以轉變的,如廠商持足夠的依據,可向FDA申請改變類別,而FDA可進行(極少發生)分類調整。
例如,在醫院用品中,繃帶為第一類,溫度調節水墊為第二類,化學冷藥包為(蛇咬急救包件)為第三類。在物理理療器材中,病人翻身床為第一類,理療按摩器為第二類,超聲波肌肉注射器為第三類。所有醫療器械的定義及分類在聯邦法規21CFR862-895中有詳細規定。
醫療器械進入市場前的管理程序
1. 進口商注冊
任何種類的醫療器械,在進入美國的前30天前,必須向FDA進行注冊,由FDA授予公司注冊號碼,同時指定唯一的美國代理人 US Agent。向美國進口時,要求將此號碼列在發票和提單上,有利于FDA的清關入境。
2. 產品注冊/列名
除上述注冊手續外,FDA還要求廠家對在美銷售的器材進行列名登記。與上相同,在進口商業發票上加以表明,有利于FDA的清關。
3. 市場預投放通告制度PMN/FDA510(K)
該制度因為是在聯邦法案510章(K)節規定的,故稱為510(K) 市場預投放通告制度。對任何醫療器械,即使市場上已有相似產品,但對于某一制造商而言是新產品,第一次在美國上市,或同類產品以前曾上市,但有重大或實質改變者,都必須在上市前90天,向FDA申報并獲得FDA510(K)市場預投放通告信和FDA510(K)號碼。FDA授給6位數冠以字母的號碼(例K432314),然后才能進行公司和產品登記。FDA510(K)論證報告的內容包括:有關此產品的詳細資料及必須應說明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該審核也可以通過遞交給FDA授權執行第三方審核的機構代表FDA執行審核,但最終的批準是FDA做出的。通過第三方審核會大大加快上市時間和適當降低審核難度。
4. 市場預投放批準制度PMA
大部分高風險的三類醫療器械,不管是本國制造的或是外國進口的,廠商都必須進行上市前獲得PMA,以詳盡的科學論據與臨床實踐結果向FDA揭示證明此產品的安全有效,這是第三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要過的最嚴格的一關。FDA的審核費用也在200萬人民幣左右,所以國內很多廠商無力以自己名義進行申請。
大部分1類器械和少部分2類器械,可以直接進行FDA注冊;
大部分2類器械和少部分1類器械,需要先申請FDA510(K)獲得批準后才能進行注冊;
大部分3類器械和少部分2類器械,必須先獲得PMA批準才能進行注冊;
FDA對醫療器械生產的質量體系要求 FDA GMP: 21CFR QSR820
FDA對醫療器械的質量體系管制的法規是醫療器械良好制造實踐法規,即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簡稱GMP。大部分的醫療器械的制造商都不能豁免GMP, 必須遵循FDA有關GMP的規定(21CFR820QSR),以避免生產不合格產品。
這些規定涉及很廣:工廠設備、設計、維修標準,包裝、標記的控制,車間的維護,人員的訓練,記錄的保存等皆有詳盡的規定。FDA不僅在美國本國醫療器械生產廠進行檢查,同時也到美國境外的制造商進行GMP工廠檢查,該檢查是抽查形式進行,一旦發現嚴重不符合,將被簽發警告性,相關產品可能立即被美國海關扣留。雖然外國生產廠家因不符和GMP,產品輸美被扣留,但經努力改善,經FDA的核實,又可以從自動扣留的名單上去除,恢復正常進口的待遇。
醫療器械的標識和標識方法Labeland Labelling
美國對醫療器材及各類醫療器械的要求是“安全”和”有效“。在美國上市的醫療器材必須是“品質合格”和“標志正確"。任何醫療器械及醫療器材必須有正確的標記,包括制造廠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安全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某些專業器材必須注明只能由執照持有人使用等等。如果標記不實或有誤導性質,或標記未用英文說明,未包括應有的內容或未具有足夠的使用方法,、警告或提醒說明等,均屬標記不當,也被拒絕進入市場。
例如,我國銷往美國的健身鋼球,由于宣稱能治療關節炎而被禁止進入,如以活動手關節的輔助性運動器材名義進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若聲稱有醫療功效,則被劃為醫療器械,其存在標記不實、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臨床證明、未按醫療器械的手續等辦理而被拒絕入境。
與醫療器械有關的技術法規
在美國法典CFR(CODE OF FEDAL REGULATION)的第21篇食品和藥品中對醫療器械的分類作了詳盡的規定。
法規號/法規名稱 | 法規號/法規名稱 |
21CFR800 通則 | 21CFR870 心血管器械 21CFR862 臨床化學和毒物學器械 |